婺源法院4件案件获评全市精品案例精品文

2022/6/10 来源:不详

近日,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

全市法院年度精品案例、精品裁判文书、优秀裁判文书

评选结果,

婺源法院4件案件入选,

此处可以有掌声!

01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建萍撰写的裁判文书获评“年度精品文书”02

江湾人民法庭庭长吴刚撰写的裁判文书获评“年度优秀文书”

03

审管办法官助理汪红鸾、行政庭法官助理程建兰报送的案例获评“年度精品案例”

让我们一起欣赏一下“点睛之笔”

李建萍:

《黄某某交通肇事案》

对“逃避法律追究”的认定可根据行为人当时实施的客观行为来进行分析评判。行为人如不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而是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的主观动机应认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正当理由”须查证属实。对“逃逸”的时间限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逃逸”的时间应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但并不是在事故发生后的任何时间均可构成为逃逸,只有发生在交通事故后、事故机关首次处理采取的处置措施前这段时间内,如现场询问、事故现场勘查、酒精含量检测等。

吴刚:《刘伟峰诉江西三鼎宏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1、从公司自治上把握。公司具有自己的运行规则,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股东的自治内容,法律应当尊重公司内部的治理方式。基于商人是商事组织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对公司自治问题通常贯彻不予干涉的原则,着重对案件采取形式审查,倾向于认定股东会决议有效;2、从资本维持上审查。虽然对公司内部的事宜,应当遵循其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司法权不应过多介入。司法权不主动干涉公司自治权,但应审查股东行使公司自治权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汪红鸾

《方荣华与齐林生、衢州市善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系特定的侵权责任纠纷,其事故责任划分仍未脱离出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划分,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结果、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综合考虑。案涉车辆驾驶员作为车辆的直接使用和管理人员,负有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并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其未充分注意爆炸轮胎的安全隐患,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原告作为个体修理人员凭经验操作,亦未尽到安全防护注意义务,双方当事人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过错程度相当,据此双方均应当按相应的过错程度承担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程建兰:

《程义平诉俞平南离婚纠纷案》

现行的《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家暴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都有相应规定,但分散且存在不一致情形,且也都是适用普通的侵权责任原则,但在现行保护弱势方情势要求下,“家暴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作为特殊侵权责任被确立,家暴损害赔偿制度应当确立自由诉权。

END

●宝汇通案件立案受理公告

●婺源县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婺源县光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告

●这8人被婺源法院曝光!最高欠万!有你认识的吗?

●年底了,这些人居然还不还钱?实名曝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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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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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法院新媒体团队

校核

徐攀

编辑

杨杨

审定

孙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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