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判刑十年介绍他人虚开巨额增值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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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赣刑初67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友,男,年4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小学肄业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年8月30日在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被抓获,同年8月31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30日经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婺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婺源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美玲,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永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友及其指定辩护人郑美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年1月至4月,章某春、冯某(均已判决)在江西省婺源县注册成立8家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友通过他人联系上章某春、冯某,以每张元购买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每张元卖给章某春、冯某,之后章某春、冯某拿去税务部门作为进项抵扣。陈某友还以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3.6%至3.8%向章某春、冯某购买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4.1%至4.2%通过龚某胜(未查清身份)等人虚开至下游企业。陈某友供述获利共计10万余元。另查明,陈某友还购买何某成(另案处理)控制的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陈某天(另案处理)销售至下游福建省的企业,陈某友赚取0.5%的差价。
1.年1月26日,格尔木美杞格格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国杞天香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皇小闲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杞里香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丰晶优商贸有限公司向章某春、冯某控制的公司开具共计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元,税额.2元。
2.年1月25日,章某春、冯某控制的公司向湖南裕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共计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年3月9日,章某春、冯某控制的公司向乐平市星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共计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年3月22日,章某春、冯某控制的公司向重庆翔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运泰矿产品有限公司开具共计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份,金额.95元,税额.9元,均已认证抵扣成功。另查明,年3月9日,章某春、冯某控制的公司向公安县坪兴物资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5元,税额.5元,未查证是否抵扣成功。
3.年3月23日,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向莆田市豪尔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昶宏橡塑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品盈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共计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81.9元,税额.63元;年3月26日,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向厦门陀素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金宝狻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品盈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凯孚电器有限公司、福清市音西许某华建材经营部开具共计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元,税额.91元;年3月23日,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厦门市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清市音西李小玲建材经营部、福建省福清市龙典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共计24份,金额.93元,税额.57元。另查明,厦门凯孚电器有限公司、厦门昶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查清是否抵扣成功,福清市音西许某华建材经营部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成功税额.69元。共计已抵扣成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元。
综上,已抵扣成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4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友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向其出售进项发票,同时购买其虚开的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友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友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鉴于,被告人陈某友及其家属均表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金,公诉机关当庭变更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友具有从犯、坦白情节,之前公诉机关与被告人陈某友签订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但现在罚金无法缴纳,体现了认罪态度,量刑要调整,提高刑期,由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友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称其不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期这么重,以后再也不做这种事了,父母及岳父母都年纪大了,没有人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郑美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陈某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异议,但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友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本案被告人陈某友系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相较其他三种虚开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起辅助、次要作用,应属于从犯;2、被告人陈某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悔罪,可减轻、从轻处罚;3、本案抵扣税款虽有多万元,但案发后司法机关已追缴大部分税款,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4、被告人陈某友无犯罪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友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年3月,被告人陈某友还从何某成(另案处理)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陈某天(另案处理)出售给莆田市豪尔贸易有限公司等福建企业共计61份,价税合计.96元,税额.11元,其中出售给厦门凯孚电器有限公司、厦门昶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共计3份,价税合计.08元,税额.92元,未查证是否抵扣成功,出售给福清市音西许某华建材经营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证抵扣成功的税额仅.69元。故已查证抵扣成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34元。
综上,经被告人陈某友介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查证扣成功的税额共计.44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综合性书证
1.到案经过2份,证实年8月30日,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杜桥派出所民警在杜桥镇牌门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西侧抓获陈某友。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友个人基本情况,犯罪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记录。
3.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份,证实年7月10日、年10月15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两次把陈某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婺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尤某通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友在第六次接受讯问时主动供述争取立功,揭发同乡尤某通从章某春处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并准确说出尤某通住址,对尤某通进行了辨认,但李某斌于年1月22日、4月1日两次证言中已证实李某斌从尤某通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李某斌用自己的银行卡往尤某通控制的银行卡转账,公安机关据此就可以查获尤某通,故陈某友供述尤某通的情况不构成立功。
(二)关于经被告人陈某友介绍,章某春、冯某控制的公司向格尔木美杞格格商贸有限公司等上游企业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湖南裕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
1.()赣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年12月27日,章某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冯某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2)经被告人陈某友介绍,章某春、冯某从青海格尔木美杞格格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国杞天香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皇小闲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杞里香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丰晶优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购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章某春、冯某控制的江西忠宇物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向湖南裕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乐平市星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翔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运泰矿产品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发票份数、金额、税额、认证抵扣情况等事实。
2.婺源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及婺源县申达快递有限公司、婺源县通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婺源县为民速递有限公司、婺源县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江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婺源营业部等情况说明,证实章某春、冯某供述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陈某友,但无法查到相关的快递信息。
3.章某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章某春和冯某一起在婺源县登记注册8家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陈某友从上游企业取得发票,再通过陈某友虚开给下游企业,“小胖”也曾从章某春、冯某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青海公司发票有60份是陈某友介绍的。
经辨认,章某春辨认出陈某友。
4.冯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章某春和冯某一起在婺源县登记注册8家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友来过婺源两次,章某春和冯某都是陪同的,但是章某春和陈某友谈事都叫冯某避开,冯某记得陈某友来婺源是住在博悦徽州酒店。
经辨认,冯某辨认出陈某友。
5.周某祥(重庆运泰矿产品有限公司、重庆翔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周某平(在萍乡市莲花县湖上乡政府工作)、周某凤(在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政府上班)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购买发票及资金流的交易情况,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南宾税务所证明,调账情况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姚小红62×××74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因购进的煤炭没有进项发票,周某祥通过周某平、周某凤联系,重庆运泰矿产品有限公司和重庆翔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通过陈某友从江西晨旭诚商贸有限公司、江西通丽金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钨凡沅贸易有限公司购买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04元,并已全部抵扣成功,周某凤将重庆公司支付的46.2万元购买发票的钱全部转账给了陈某友,税额.04元已全部进项转出,陈某友曾向周某凤借用银行卡来做资金回流,周某凤将陈某友联系方式给了侯总,候总从陈某友那里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友利用姚小红尾号银行卡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往来。
经辨认,周某凤辨认出陈某友。
6.湖南裕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湖南裕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进项转出汇总表,记账凭证等;国家税务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情况说明书、完税证明,杨某发(湖南裕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股东、日常经营负责人)的证言;乐平市星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从江西忠宇物资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购买发票的汇总表,乐平市星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信息,程某光(乐平市星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供述,华毓秋的证言(乐平市星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会计),证实经陈某友介绍,章某春、冯某向湖南裕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出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总税额.34元,已进项转出,向乐平市星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出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总税额541.86元。
经辨认,杨某发辨认出中间人孙某林。
7.(1)格尔木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3份,证实年7月25日,格尔木市公安局对格尔木丰晶优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杞里香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美杞格格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2)格尔木美杞格格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税务登记表、非正常户认定表、未申报户查询、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营业执照,青海省国营格尔木农场河西农工商公司证明,证实年4月,格尔木美杞格格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红坠子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丰晶优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皇小闲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国杞天香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国)杞里香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格尔木美杞格格商贸有限公司开给江西龙华建材有限公司10份、格尔木红坠子商贸有限公司开给江西强鹏建材有限公司15份、格尔木丰晶优商贸有限公司开给江西强鹏建材有限公司10份、格尔木国杞天香商贸有限公司开给江西龙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15份、格尔木皇小闲商贸有限公司开给江西益枫源贸易有限公司15份、格尔木杞里香商贸有限公司开给江西益枫源贸易有限公司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6家公司的注册地址没有办公经营场所,无人经营。
(三)关于经被告人陈某友介绍,何某成控制的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向莆田市豪尔贸易有限公司等福建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
1.鹰潭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年4月8日鹰潭市公安局把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等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婺源县公安局管辖。
2.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工商资料,证实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企业信息、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等基本情况。
3.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税务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证实何某成控制的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共计向莆田市豪尔贸易有限公司等福建企业虚开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6元,税额合计.11元,其中向厦门市金宝骏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8元,税额.32元,在鹰潭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底账信息查询上没有体现,故这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认定。
4.厦门市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豪尔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金宝骏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陀素商贸有限公司认证抵扣情况等资料,证实余江县林元建材有限公司、鹰潭市陈有贸易有限公司、余江县唐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莆田市豪尔贸易有限公司等福建企业开具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查证抵扣成功的税额为.34元,其中开具给厦门凯孚电器有限公司、厦门昶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共计3份,价税合计.08元,税额.92元,未查证是否抵扣成功,出售给福清市音西许某华建材经营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证抵扣成功的税额仅.69元。
5.婺源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及回执,证实年4月7日,婺源县公安局把陈某天涉及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鹰潭市公安局。
6.洪某滨的证言,证实洪某滨通过陈某天在鹰潭开办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卖给下游企业,洪某滨负责操作资金回流,赚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0.5%左右的介绍费(陈某天以价税合计金额8.8%卖给洪某滨,洪某滨再以9.3%卖给中间人),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包括本案指控的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由陈某天卖给洪某滨的。
经辨认,洪某滨辨认出余江县桃合商贸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总”是陈某天、在鹰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陈总”的合伙人“小陈”是金某泰。
7.王某春的证言,证实王某春通过洪某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0.3%-0.5%的好处费,这些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相对应的真实货物交易,都在国税局办理了认证抵扣手续,购买公司有支付货款的都进行了资金回流,年上半年王某春从洪某滨处购买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本案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王某春以发票价税合计8.8%-9.3%向洪某滨购买,王某春获得0.3至0.5%的好处费后卖给下游企业。
8.黄某梅(厦门市湖里区厦门品盈贸易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因为安装劳务费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司老板同意,黄某梅将公司的开票信息(品名、金额、数量等相关信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