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婺源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

2023/7/10 来源:不详

                            

婺源县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操作指引(试行)

为完善庭前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机制,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债务人重整成功率,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纪要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是指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由预重整管理人组织并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重整方案内容进行磋商、谈判,由预重整管理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的程序。

第二条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管理人落实、府院联动协调、法院指导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指引规定,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债权人申请预重整的,应当提交预重整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身份及资格证明,债务人同意履行预重整义务的书面材料。

债务人申请预重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四条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提出预重整申请: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的;

(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或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信誉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

(五)已知重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六)本院认为可以适用预重整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本院可视情形召开听证会对债务人负债、资产、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经审查后,认为债务人企业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发布公告。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作出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六条在本院决定受理预重整前,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的,或在本院决定受理预重整后,预重整参与各方一致同意庭外重组,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的,由本院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撤回预重整申请后,同一个申请人再次申请预重整的,本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本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预重整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

预重整期间一般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预重整管理人申请、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延长三个月。预重整期间不计入破产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第八条决定预重整的,应当确定预重整管理人。预重整管理人可以通过法院、政府等共同组成评审小组的方式予以选任。

选任的具体程序由评审小组商定,一般采用竞选方式择优选定,或参照管理人指定的相关规定确定预重整管理人。如确需在全国范围内选任预重整管理人的,需书面层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

预重整管理人指定后应制作决定书,并向预重整管理人、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

第九条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认为预重整管理人未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向本院书面提出更换申请,并提供相应理由和证据,预重整管理人可以解释说明,是否准许更换由本院决定。

第十条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及涉诉涉执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分别进行审计、评估;

(二)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三)监督债务人履行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本院报告;

(四)根据需要指导、辅助引进意向投资人;

(五)制定预重整工作方案,并定期向本院汇报预重整工作进展;

(六)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协助债务人制定预重整方案;

(七)组织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

(八)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根据预重整情况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

(九)本院认为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合预重整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全面、准确、真实以及合法披露有关企业及其重整方面的信息;

(三)继续经营的,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

(四)及时向预重整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

(五)停止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增益或系维持必要基本生产经营的除外;

(六)未经债权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七)积极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定预重整方案;

(八)其他应由其承担的预重整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预重整方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出资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其出资权益的涉诉情况,债务人、出资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出资权益上设定的质押、被保全等权利负担情况。

第十三条预重整期间,对债务人预重整工作推进有较大影响的执行措施(包括保全措施、司法拘留、财产处置等),预重整管理人可商请或提请本院商请执行法院暂缓采取。

第十四条为维护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债务人因继续营业而需要对外借款的,由预重整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批准后可以借款,该借款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共益债进行清偿。

第十五条预重整管理人应自本院作出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之日起7日内,发布申报债权公告。债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报债权。

本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当再次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公告期一般不超过45日。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已经申报债权的,不再重复申报,但如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可以在破产程序之中依法申报。

债权申报公告期不计入预重整期间。

第十六条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债权人、预重整管理人等可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有关文件要求,充分争取政府在预重整中组织协调、维稳处置、招商引资、政策扶持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债务人应当在预重整期间制定预重整方案,预重整方案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预重整工作完成或者预重整期间届满,预重整管理人应当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预重整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

(二)债务人出现经营或财务困境的原因;

(三)债务人自行经营的状况;

(四)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的分析意见;认为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还应提出重整的潜在风险及相关建议;

(五)预重整方案的相关内容以及协商情况,或未形成预重整方案的原因;

(六)本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与债务人进行破产有关的内容。

债权人、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还应当附债权人、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书面申请、预重整方案及表决结果、证据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预重整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终结预重整程序:

(一)不具备重整原因;

(二)明显缺乏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

(三)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其他减损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影响预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债务人拒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且不予纠正,导致预重整目的无法实现;

(五)无法或不足以支付预重整必要费用,且无人支付、垫付;

(六)有证据证明继续进行预重整程序将会对债权人严重不利;

(七)其他应当终结预重整程序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终结条件的,应作出终结预重整程序的决定书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本院自收到预重整工作报告及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预重整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方案表决结果,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应在15日内发布公告。

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但查明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应告知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依法提出破产清算、和解申请。

第二十一条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管理人可以预重整期间达成的预重整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请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部分债权人、出资人与债务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与预重整方案内容一致,或者优化所涉权利人权益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该协议或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或预重整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的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二)协议达成、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协议达成、预重整方案表决后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前,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告知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法院可根据预重整管理人的履职表现,结合债权人、债务人意见,决定是否指定其为破产案件管理人。预重整管理人若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或有证据证明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无法胜任职务情形的,应重新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且预重整管理人被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管理人不另行收取预重整报酬,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履职表现作为本院确定或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考虑因素。

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预重整管理人未能继续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管理人报酬数额由预重整管理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本院根据预重整管理人的成本、工作进度、履职成效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

婺源县人民法院

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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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法院新媒体团队

校核

徐攀

编辑

杨杨

审定

孙建群

原标题:《最新!婺源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操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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